三权分立和三权分离 东西文明制度分流的隐秘起点 当我们谈论现代国家制度,常常提到“行政、立法、司法”的三权分立。 但这只是近代以来国家机器内部的制度设计,却不是权力约束的起点。 在它之上,还有一个更古老、跨越国家机器的三权结构: 教权、财权、法权。 这三种权力,并不产生于政府之内,而是政府权力的边界线。 谁控制它们?谁被它们限制?这,才是决定一个文明轨道的根本。 一、真正的“上三权”:信仰、财富与律法 在前现代世界中,人类从未只有一个主宰。 神的名义:教权掌握意义、伦理与死亡后的秩序,决定“谁有权统治”; 金的通道:财权掌握资源的聚散、战争的燃料、国家的信用,决定“统治能持续多久”; 法的规制:法权规定惩罚与约束,是“如何统治”的技术边界。 而王权,只是其中的操作者、竞争者、协调者之一。 二、在西方:三权从未臣服,王权只能周旋 教权:从教宗加冕到宗教法庭,始终是一支独立的灵魂力量; 财权:城市商人、犹太银行家、意大利汇票家族,比王国活得久; 法权:普通法、教会法、商人法,在王国之外悄然运行,形成约束。 于是西方王权必须妥协,必须议会,必须议税,必须“合法征债”,才有了英国国王的预算危机、法国国王的借贷违约、哈布斯堡的选帝七侯。 在这种格局下,才诞生了近代的“国家机器内部三权分立”: 行政要守法、立法要看预算、司法要归宪法。 这些制度并非凭空设计,而是继承了更古老的“王不拥有一切”的文明设定。 三、在中国:王权就是信仰、财富和律法的合一体 信仰上,皇帝为“奉天承运”的天子,不需教会中介,自封神人合一; 财富上,土地、盐铁、铸币、发钞皆属国家,商人不过是税务协作者; 法律上,皇帝高于律令,诏狱、特赦、钦差,法律为治术而非限制。 于是,中国王权之外根本没有“教权、财权、法权”的外部对手,也就不需要与之议价。 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。 没有牧师敢说“你不配为王”; 没有银行家能让国家“发债为生”; 没有法院敢对皇权说“不”。 四、这才是差别的起点 欧洲王国可以发债,因为财权不归王; 教皇可以放债,因为信仰可征服王国; 银行家能活过王朝,因为他们服务的不是王,而是财富本身; 法律游离于王权之外,才有“王在法下”的逻辑基础; 才能处罚国王、罢免教宗、废黜君主,才有选帝侯,才有共和城邦。 五、中国才会这样: 国家可以永不借债,只靠税收与摊派; 国家可以没有财务信用,因为民无产权; 国家可以用“奉旨印钞”而不是央行制度,因为钞票只是圣旨的延伸; 国家可以拒绝宪政,因为法律不是神圣契约,而是皇帝工具。 所谓“君主立宪”就是沙上立塔。 六、三权的分离,才会有现代的国家 真正的三权分立,并不是从《权利法案》或《联邦党人文集》开始的。 而是从教堂拒绝王权、银行不听军令、法官抗拒皇恩开始的。 西方文明是三权从不臣服的产物,现代国家只是他们妥协之后的产物。 中国文明是三权从未独立的产物,所有分权尝试都需自上而下批准。 这才是世界制度差异真正的分水岭。 不是选不选总统,而是能不能欠债; 不是有没有议会,而是有没有对神、对法、对财的敬畏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