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权分立和三权分离

东西文明制度分流的隐秘起点

当我们谈论现代国家制度,常常提到“行政、立法、司法”的三权分立。

但这只是近代以来国家机器内部的制度设计,却不是权力约束的起点。

在它之上,还有一个更古老、跨越国家机器的三权结构:

教权、财权、法权。

这三种权力,并不产生于政府之内,而是政府权力的边界线。

谁控制它们?谁被它们限制?这,才是决定一个文明轨道的根本。

一、真正的“上三权”:信仰、财富与律法

在前现代世界中,人类从未只有一个主宰。

神的名义:教权掌握意义、伦理与死亡后的秩序,决定“谁有权统治”;

金的通道:财权掌握资源的聚散、战争的燃料、国家的信用,决定“统治能持续多久”;

法的规制:法权规定惩罚与约束,是“如何统治”的技术边界。

而王权,只是其中的操作者、竞争者、协调者之一。

二、在西方:三权从未臣服,王权只能周旋

教权:从教宗加冕到宗教法庭,始终是一支独立的灵魂力量;

财权:城市商人、犹太银行家、意大利汇票家族,比王国活得久;

法权:普通法、教会法、商人法,在王国之外悄然运行,形成约束。

于是西方王权必须妥协,必须议会,必须议税,必须“合法征债”,才有了英国国王的预算危机、法国国王的借贷违约、哈布斯堡的选帝七侯。

在这种格局下,才诞生了近代的“国家机器内部三权分立”:

行政要守法、立法要看预算、司法要归宪法。

这些制度并非凭空设计,而是继承了更古老的“王不拥有一切”的文明设定。

三、在中国:王权就是信仰、财富和律法的合一体

信仰上,皇帝为“奉天承运”的天子,不需教会中介,自封神人合一;

财富上,土地、盐铁、铸币、发钞皆属国家,商人不过是税务协作者;

法律上,皇帝高于律令,诏狱、特赦、钦差,法律为治术而非限制。

于是,中国王权之外根本没有“教权、财权、法权”的外部对手,也就不需要与之议价。

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。

没有牧师敢说“你不配为王”;
没有银行家能让国家“发债为生”;
没有法院敢对皇权说“不”。

四、这才是差别的起点

欧洲王国可以发债,因为财权不归王;

教皇可以放债,因为信仰可征服王国;

银行家能活过王朝,因为他们服务的不是王,而是财富本身;

法律游离于王权之外,才有“王在法下”的逻辑基础;

才能处罚国王、罢免教宗、废黜君主,才有选帝侯,才有共和城邦。

五、中国才会这样:

国家可以永不借债,只靠税收与摊派;

国家可以没有财务信用,因为民无产权;

国家可以用“奉旨印钞”而不是央行制度,因为钞票只是圣旨的延伸;

国家可以拒绝宪政,因为法律不是神圣契约,而是皇帝工具。

所谓“君主立宪”就是沙上立塔。

六、三权的分离,才会有现代的国家

真正的三权分立,并不是从《权利法案》或《联邦党人文集》开始的。

而是从教堂拒绝王权、银行不听军令、法官抗拒皇恩开始的。

西方文明是三权从不臣服的产物,现代国家只是他们妥协之后的产物。

中国文明是三权从未独立的产物,所有分权尝试都需自上而下批准。

这才是世界制度差异真正的分水岭。
不是选不选总统,而是能不能欠债;

不是有没有议会,而是有没有对神、对法、对财的敬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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